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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废弃包装利用须法律“护航”
作者:中华食品… 资讯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1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废弃包装大量增多。据统计,德国一般家庭中废弃包装与生活垃圾的体积比达到9∶1。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也使一般家庭的废弃包装大量增多,如何做好废弃包装的回收利用工作,已被提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
最近,专家们一致认为,必须重视废弃包装的回收利用,做好循环再利用工作。
据专家介绍,芬兰多年来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包装及包装的再利用进行严格管理。因此,在芬兰全国各地的市场上,不仅没有商品过度包装问题,而且厂家和商店十分重视商品包装的回收和再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芬兰对各类商品包装有着严格的管理。为了减少包装的浪费和对环境的污染,芬兰有关法律对商品包装以及包装的再利用进行种种明确规定。
根据芬兰的有关法律规定,芬兰生产厂家在对商品进行包装时,要尽可能地将包装的体积和重量限制在最低限度内,但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并能被普通消费者所接受;在商品包装的设计和制作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包装的回收和再利用,必须将其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在制作包装的过程中,必须做到包装材料尽可能少含有害物质,以便在包装垃圾处理时不会对环境产生危害。
在芬兰,厂家严格依法生产商品包装,包装成本一般仅占商品价值的2%到10%。其中,化妆品和食品的包装成本相对较高,但其包装成本平均只有产品价值的5%左右。
芬兰除了对商品包装进行严格管理外,同时也十分重视商品包装的回收和再利用,以减少包装品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004年9月,芬兰修改了《垃圾法》,以在减少包装垃圾的同时提高包装废弃物的再利用率。根据这一《垃圾法》的新规定,年营业额超过l00万欧元的厂家在向本国市场提供产品和商品的同时,应对产品包装的回收利用承担责任。在芬兰,主要是通过包装业环保注册公司对生产包装的厂家以及带包装的商品的进口商征收商品包装再利用费,并同时将所征收的这笔费用用于包装的回收和再利用。
纸业专家顾民达说,德国十分重视废弃包装的回收利用工作。1991年,德国开始实施《包装条例》,首次就废弃包装的重新利用及利用比率进行了全面规定,并强制要求生产商和经销商必须负责其产品包装的回收和处理。1998年8月,根据实践经验,条例经过重新补充和修订。
目前,德国政府正着手出台第三版的《包装条例》,计划对所有一次性包装饮料一律征收25欧分的“押金”。
如今,虽然《包装条例》几经修改,但条例的基本原则没有改变,首先尽量避免产生包装垃圾,一旦包装垃圾无法避免,优先寻求再利用,尤其是材料的利用,然后再考虑能量上的利用和无害化的清除。
为了限制一次性包装的使用,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德国购买一次性包装的矿泉水、啤酒和可乐、柠檬汁等碳酸饮料,必须交25欧分或50欧分的押瓶费。顾客退了瓶后,商家会返还押金。今年10月,经联邦参议院批准,德国政府又提出了新的《包装条例(修订草案)》,计划对所有一次性包装饮料都征收25欧分押瓶费。也就是说,目前采用一次性包装的果汁、牛奶和葡萄酒等饮料,不久也将征收押瓶费。
根据《包装条例》的规定,生产商和经销商有义务无偿回收其卖给消费者的商品包装,重新使用或者进行材料利用,而不是由公共环卫部门处理。如果商家自己履行回收义务,还必须提交有关利用比率的证明。如果商家希望不用自己动手去履行回收义务,可以通过一个名为“德国二元体系”的管理机构对废弃包装进行回收和利用。
在“二元体系”中,生产商和经销商只要签订合同并交纳不等的费用,就可以得到许可,在其产品包装上打上“德国二元体系”推行的“绿点”标志(由两个首尾相追的弧形箭头构成,意为循环利用)。
有了这个标志,厂家和商家就不必再考虑其产品包装的回收利用了,而由“二元体系”负责处理。该机构本身并没有包装垃圾分类和利用设施,它与废弃包装分拣处理公司签订合同,由它们负责收集、分拣和循环再生利用。由包装分拣处理公司经手的包装材料将重新进入材料循环,成为二级原材料或者被加工成再循环的产品。
然而,由于额外的包装就意味着额外的回收义务和额外的费用,德国的生产商和经销商越来越重视简化和优化包装,甚至放弃可有可无的包装。例如,由于“绿点”标志使用费用与包装品的数量、重量和材料挂钩,许多企业开始简化包装并为包装材料的回收和再生创造条件,以降低成本,增加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据报道,自条例出台后,每年的包装消耗减少140万吨,单单经过个人消费者手上的销售包装,每年就减少大约85万吨。这一系列的有效机制,促使德国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率不断提高,2003年德国回收包装材料599万吨,人均72.6公斤。
专家们认为,国外回收利用废弃包装的经验很值得借鉴,要重视利用法律法规,对废弃包装进行严格管理。尤其是对生产商、经销商有义务无偿回收商品包装的规定,促使生产厂家越来越重视简化和优化商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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