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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禁“鲜” 法律也要尊重常识
作者:中华食品… 资讯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6
国家质检总局对“鲜奶”标准新的严格定义,让生产厂商和消费者的“常识”面临挑战。标准明确:只有从奶牛身上挤出后未经任何加工的牛奶才有资格叫“鲜奶”,由于目前市面上销售的奶品都是经过消毒或高温等加工处理的,因此今后都不得在包装上标示为“鲜奶”。换句话说,现在铺天盖地出现在牛奶包装上的“鲜”字今后都将“销声匿迹”。近日,北京、上海等地奶业协会以及部分企业参加的学习新标准研讨会成了一个炮轰禁“鲜”令的“声讨大会”。
生活常识告诉我们,直接从奶牛身上挤出的牛奶可能携带病菌,必须消毒才能安全饮用;因此我们日常所说的鲜奶,实际上就是专指高温消毒后的牛奶,即学名叫巴氏杀菌奶。这样的认识经过长期传承,已经成了一种常识,购买鲜奶,谁也不会拿个奶桶直接上奶牛场挤奶。北京等部分地区的奶协质疑:按照国际惯例规定,巴氏杀菌奶的标签上是可以使用“鲜”字的,新标准与国际标准不符,用法规的形式直接禁止人们使用一种已经习惯了的概念,颠覆了人们习惯认识中的“鲜奶”定义,不仅会造成概念的混乱和误导,而且这将会直接损害消费者、奶农和整个乳品行业的利益。而对于奶业协会以及企业的声讨,来自新标准制定方的态度也很明确:新标准是根据《预包装食品通则》制定的,除非《通则》作出修改,否则新标准不会改变。
笔者以为,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的力量是强大的,但是这种强大不是来自于对习惯的无视,而应该来自于对于良好习惯的重视。历史告诉我们,无视人们习惯要求的法律往往是无力的,上个世纪的美国禁酒令最终被废除就是明证。在鲜奶的问题上,法律的作用应该是维护人们对于鲜奶的合理期待,确保人们饮用鲜奶的安全,而不是干脆将鲜奶这个概念都颠覆了。否则,所立之法虽然有法律的外形,却难以得到公众的认同。立法者不妨在尊重现有的人们对鲜奶概念理解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规定以维护鲜奶市场的秩序,确保人们饮用安全。比如,将直接从奶牛身上挤取的奶定义为原料奶,严禁将原料奶冒充为杀菌鲜奶。法律不应无谓地挑战人们的常识,否则就像堂吉诃德挑战风车一样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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