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了诸多关注行业协会改革人士的热议。《意见》第三条大力推进行业协会体制机制改革条款中指出,要“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于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意见》第一次明确了行业协会对政府提供服务的有偿性,也是第一次明确地把行业协会的服务纳入到政府预算管理的范畴。 对于国内约6万个大大小小的行业协会来讲,“政府购买”意味着什么?这能否把行业协会从多年以来的“二政府”漩涡中拉出来?仍留有疑团。 行业协会服务或将契约化 记者也从多方了解到,尽管此前不乏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先例,如协会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利用主管部门配备的资金进行课题调研、行业行规的制定和召集行业研讨会等,但许多类似的行为并非真正的“购买”。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以往的购买,局限在‘给钱’这一狭义的范畴内,虽然政府和行业协会双方存在资金提供和劳务、服务提供的关系,但是并不是真正的契约关系。政府必须设立一种机制,将购买行为真正地契约化和模式化。” 贾西津说,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实质上是将行业协会服务以契约的形式逐渐取代原有的行政化指令,工作方式从原来的行政性操作向法制化转变。我国倡导政府有偿使用行业协会的服务,这对于我国行业协会改革的“政会分开”,以及一定程度上解决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问题是积极的。 河北工经联在今年年初曾经有过尝试。河北省工经联副会长兼秘书长鲁俊芳告诉记者,年初河北省工经联召开的会议上就明确指出,河北省将率先在全国探索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管理机制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其《河北省财政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意见》也在修改和征求意见过程中,这较国办的文件早了几个月。 鲁俊芳认为:该文件旨在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长效机制,对行业协会进行科学评价等,市场意识较强,已经意识到了行业协会的生产型服务业角色。政府购买行业协会的服务范畴将从诸如课题调研、行业行规的制定、行业标准的修订等经常性服务开始着手。同时她指出,尽管愿景良好,但要落实到职能部门,进行规范化运作,尤其涉及到政府预算管理的再分配,实施难度还不小。 中国水泥协会常务副会长曾学敏认为,国办关于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意见对行业协会来讲,最大的意义在于对行业协会工作的肯定和认可,这为行业协会更好地开展工作,为企业服务提供了便利。 专家建议引入竞争性机制 对于如何实现契约化,贾西津认为,对于行业协会一些长期的、有竞争性并且可竞争的、大宗的服务提供上,有必要强调引进诸如招投标之类的机制,从中选出能够有效提供所需服务的行业协会。 据了解,此前江西省扶贫办有过类似的尝试。即政府从财政拨出专款购买村扶贫办的服务,扶贫办则牵头,引入招标机制,符合条件的自发组成的团体组织全部可以筹划方案前去应征,由专业团体从中筛选并商定最后的购买方案,结果和原因予以公示。这一创举具有的开放意义被社会所认同,当然在操作的细节上仍存在需要完善和规范的地方。 也有专家认为,契约化购买可以引入第三方对购买的形式、标准及合同,进行评判。 行业协会必须立足于市场和行业才能有生存之地,但起点还在于政府。在购买过程中,财务方面可以由第三方审计机构或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服务的效果则可以由民众或者服务受众做出评价,这样可以尽可能避免再度陷入“政会不分”的窠臼。 实施细则尚待出台 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无论是对政府层面还是对行业协会层面都是很大的挑战,也需要多方面努力。 《意见》第十八条指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民政部等部门,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表。 正如贾西津指出的,《意见》只是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方向和思路,真正把协会的服务纳入到政府的预算体系还需要协调财政等部门予以配套和细化,当务之急在于改变观念,除了登记注册的条例外,还需要有专门的法律对行业协会的治理加以规范,必要的时候可考虑对行业协会单独立法。 一位多年关注和从事行业协会改革的退休老专家告诉记者,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理应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意见》中关于人员的任免,职能的分开,找哪几个城市作为试点,评估机制等,都需要具体配套的实施办法。 曾学敏告诉记者,《意见》对于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予以了明确,他们呼吁相关的实施细则尽快出台,对协会行为、职能、奖惩等立法予以规范,以为行业协会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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