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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多变, 是否造就保健品行业行业心理恐慌
作者:中国食品… 资讯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5
6月14日,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出台了《关于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的通告》(以下简称“命名规定”),受到媒体和行业人士的热点关注。每项行业政策的出台,对行业的发展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命名规定”将对保健品行业带来怎样的振荡?经销商是否会受到影响?中国保健行业「经销商俱乐部」的记者为此采访了行业专家、中国保健协会保健品市场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王大宏先生,请他就这一新政策的出台谈谈专家的解读。
记:如果说“命名规定”的颁布结束了一直以来保健产品命名混乱,无法可依的局面,王秘书长,您认为这种说法是否确切呢?
王:之前国家对保健品的命名有相关规定,但不具体,而市场上确实存在一些名称命名不规范、以致误导消费都的现象。“命名规定”的出台,给保健食品的命名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一些看似合法但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商品名称,按照新规定是都将不可行。
记:您是否能分析一下“命名规定”出台的的背景?
王:就我个人的分析来看,存在着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我国现行的保健品注册过程中产品名称审核是二级审核制,由中药保护品种委员会保健品审评办公室专家组进行审核后,交由药监总局注册司对产品名称进行二级审核,由于国家原有对于保健品命名的规定缺乏详细的标准,各部门之间的评判标准可能出现偏差,这直接影响到意见的统一和审核周期。第二,也是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目前市场秩序的混乱,有些企业利用保健品命名的不具体性,误导消费者,在名称中体现产品功能等,比如说:藏秘排油。
记:新出台的“命名规定”是大的特点是什么?
王:最大的特点是规则更细了、要求更严了。“命名规定”规定不能使用人体器官作为保健品名称,其次,国家规定品牌名与通用名之前需用符号或文字隔开,如品牌名为已注册的商标,需注册商标的符号○R或加“牌”字,不是注册商标的,需加“牌”字。
记:如果按照新规定,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保健品有些是不符合要求的,这是否意味着那些不符合要求的保健品名称都将面临整改呢?
王:事实上,目前市场上一大部分的保健品名称是不符合新法规要求的。“命名新规”的出台,规范并约束了今后保健产品的名称问题。另外,目前市场上不规范的保健产品名称问题有可能会随着保健品的换证工作逐步被要求更换。
记:什么是保健品的换证问题?
王: 2003年7月之前,保健品的审批工作是由卫生部审批的,大约批复了5000多个保健食品批文。当时的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是没有时效期。2003年7月之后,审批工作划归药监局受理,由药监局审批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但也有部分也没有时效期,因此,这类产品就存在换证的问题。
记: 按照新的“命名规定”,市场上一些深入人心的品牌将不符合要求,如脑白金,一旦产品名称被要求改动,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王:首先,有可能造成行业的心理恐慌。如果知名企业知名品牌名称的改变,会造成消费者心理的不适应,相应的客户资源的减少,这也是众多的生产企业所担心的问题。其次,新“命名规定”的出台,没有任何前奏,对于出台的原因没有做出任何官方的解释。这也体现了行业政策的多变性、不稳定性,这种多变和不稳定会导致企业投资谨慎和顾虑,从而影响行业的发展。第三,“命名规定”的出台,会使相对规范的保健品命名问题更加规范,但相对不规范的普通食品命名问题不见得起到作用。
记:中国保健行业「经销商俱乐部」是为经销商服务的,我们非常关注新“命名规定”的出台对于经销商是否会有影响呢?
王:我认为受影响最大的是经销商。生产企业不直接参与产品销售,一旦产品更名,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习惯,受损失的是经销商们的直接经济利益。
记:那么,您认为经销商们该如何应对呢?
王:首先,要关注政策和了解政策,关注其可能带来的机遇和风险,从而制定及时的应对措施。 其次,与供应商作好配合,把当地信息及时反馈给供应商,以便其采取及时的市场应对方案。最后,选择正规的产品,规范操作。由于目前市场上的保健品鱼目混寻杂,这就需要经销商们擦亮眼睛,与正规的供应商合作,方能将风险降到最小。还有一个建议就是,单个的经销商不能形成群体,只有互相结合起来,共抗市场带来的压力,比如「经销商俱乐部」,一方面互通有无、经验交流,另一方面,群体确实可以形成一股很强的力量,来共同解决难题、压力等。
记:保健行业的门槛是否会越来越高?
王:目前,保健品比较发达的国家有各自成熟的管理体系,比如:美国的准入门槛比较低,采用的是企业自负责制,而日本采取的是两种制度,对于技术上已经成熟的保健品门槛低,而对于一些新产品管理非常严格。所以,我认为中国保健品政策方面最有可能的是对于新产品、新技术的管理力度会加大,而适当放宽对于国际上已非常流行的、相对成熟的保健品。
记:请问您对将来政策的走向有什么预见性的观点,可否与我们分享一下?
王:自保健产品注册管理细则出台后,国家又推出了许多法规。但很多法规不够细,过于纲领化、要领化,比如广告方面的管理暂行办法。受新“命名规定”的启发,国家将可能出台一系列细则性、补充性的规定。
记:非常感谢王秘书长对于行业的独到见解,为经销商朋友提供了不少理论方面的指导,再次感谢您的接受我们的此次访问。
王:也很高兴能够参加此次讨论,也希望有更多机会与各地经销商的沟通交流。更希望我们的经销商朋友能注重与专业机构的沟通,在行业环境变化的时候,能捕捉机会,规避风险。(作者: 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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