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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食品可免标保质期
作者:中华食品…    资讯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0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明年9月1日起施行———

    近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该局最新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化妆品和食品在标识方面将更加严格。记者注意到,在规定中,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四类食品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规定要求,在食品出现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都必须在其标识上进行中文说明。同时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就应该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规定还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除此之外,有七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等。如果违反,质检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次出台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则是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对化妆品标识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它根据各种违法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同,分别对违反各项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本规定还增加了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全成分标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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