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食品机械信息网 >> 行业资讯 >> 行业新闻 >> 资讯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装食品的塑料袋也必须有“ QS”标志
作者:中华食品…    资讯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8
  米、面、油、酱油等食品必须经过质量安全认证、获得“ QS”标志才能买,已逐渐成为消费者购买食品时的常识。但记者昨天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获悉,如果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和工具等制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话,质量合格的食品也将被“牵连”受到二次污染。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也全面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相关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合格证、说明书等处标注“ QS”标志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从今年8月底开始,未获证的生产企业将被“驱逐”出市场,食品生产企业也不得使用未通过认证的包装产品,同时相关部门将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使用食品包装等违法行为。 
   据介绍,包装、容器、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同样重大。劣质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会迁移到食品中,被人食用后在人体中长期积累,可能导致慢性中毒,聚氯乙烯塑料生产过程中,如果聚合反应不完全,就可能造成氯乙烯单体残留,劣质复合膜袋印刷用油墨会造成苯残留等。而我国现有3700多家食品用塑料包装等制品生产企业,其中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就有1100多家,产品合格率低,假冒伪劣现象比较严重。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相关产品生产就有了“门槛”,无证生产的就可以依法查处和取缔。这样就能从源头上把好关,切实有效地管住劣质产品的源头。 
据市质检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有食品用塑料包装等制品生产企业200多家,其中1家获得了生产许可证,因此希望其他有条件的企业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产品质量,争取在8月31日前迈过这道“硬门槛”。8月31日后未申报或申报未通过的生产企业将被取缔。对已进行申报但还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上标明“试制品”,其产品送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才可以出厂销售。 
  8月31日后销售的食品用塑料包装等制品,其包装物、合格证、使用说明或产品本身上,应有“ QS”标志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在水瓶、奶瓶等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的产品上或使用说明上应有“ QS”标志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资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条资讯:

  • 下一条资讯:
  • 相关资讯链接 最新资讯推荐
    资讯中心-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电子商务…
    资讯中心-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电子商务…
    资讯中心-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电子商务…
    美国食品包装市场:软包装地位更加稳…
    欧盟立法规范食品标签和广告
    必须抓住影响食品包装安全卫生的主要…
    资讯中心-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电子商务…
    资讯中心-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电子商务…
    · 制约高产奶牛繁殖性能的瓶颈
    · 国内首创新型保鲜蒜米加工生产线研…
    · 袁玉华:从普通员工到副总裁
    · 装食品的塑料袋也必须有“ QS”标志
    · 包装看点:北京饮料纸包装价值700万…
    · 美国食品包装市场:软包装地位更加…
    · 美国一卷烟包装公司停产
    · 欧盟立法规范食品标签和广告
    最新图文

    美计划以新包装吸引购…

    乳业竞争愈演愈烈  伊…

    奶牛行业持续整合奶源…

    烟草包装:国外成本仅…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传媒资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中华食品机械信息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中华食品机械信息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华食品机械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中华食品机械信息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中华食品机械信息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中华食品机械信息网联系。
    新闻搜索
    热点回顾
    合作广告